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4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除字第431號 聲 請 人 申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俊德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聲請 鈞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25 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 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聲請人就公示催告之公告,未於法院所定日期或期間,登 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者,視為撤回公示 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聲請本件除權判決,前於民國100 年2 月18日,以如附表所示支票遺失,業已通知付款人止付,因 依民事第539 條、票據法第19條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經本院 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25 號公示催告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 達後20日內,將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 播工具1 日,前開裁定並於100 年2 月23日送達聲請人等情 ,業經本院調取100 年度司催字第125 號卷核閱存卷之公示 催告裁定、送達回證無誤,乃聲請人遲至100 年4 月7 日始 將公告登載於都會時報,已逾法院所定送達後20日之期間, 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發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聲請之法律效果 。又聲請人公示催告聲請既已視為撤回,其復據以聲請本件 除權判決,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43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 │紅螞蟻圖書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77,760元 │WYAA0000000 │99年12月5日 │ │ │ │限公司西湖分公司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