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66號
聲 請 人 瀚宇杰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范伯康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8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4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24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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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4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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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金 額(新臺幣)│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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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亞育資訊股份有限公│ │95年6月19日 │96年3月31日 │1,000,000元 │ │ │
│ │司 張碧林 方敏玲│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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