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86號
聲 請 人 利吉塑膠色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馬再立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14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252 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8 月22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政佑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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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4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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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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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利吉塑膠色料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231,848元 │UA0000000 │100年4月11日 │
│ │司 馬再立 │限公司內湖
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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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利吉塑膠色料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00,000元 │UA0000000 │100年5月11日 │
│ │司 馬再立 │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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