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12號
聲 請 人 金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正達
代 理 人 曾文勇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1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13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7 月8 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慧君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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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5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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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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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30,000元 │HSA0000000 │99年9月10日 │
│ │中心 │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 │ │ │
│ │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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