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
勞訴字第56號
原 告 廣隆昌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天佑
訴訟代理人 林攸彥
律師
張仁龍律師
複代理人 洪宗暉律師
被 告 楊子漢
被 告 聖睿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忠賢
人
上 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恒輔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
兩造就本件
法律關係所生爭議
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有約聘契約書第15條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
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