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勞訴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威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主向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6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參萬 伍仟玖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參佰零玖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