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
勞訴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威東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主向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
資遣費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6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參萬
伍仟玖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參佰零玖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