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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勞訴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63號 原   告 蔡榮膺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陳若軍律師       郭曉丰律師 被   告 鍵誠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雅添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劉錦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南市,有被告公司變更 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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