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勞訴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65號 上 訴 人 黃天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大亞日暢貿易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 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 費新臺幣叁萬叁仟貳佰柒拾玖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 狀表明「上訴理由」、「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 1 項第3 款、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 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 萬2804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32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出 之上訴狀,未依首揭法條規定表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 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書狀及繕本, 並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 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