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
勞訴字第69號
原 告 高聰明
訴訟
代理人 沈明欣
律師
被 告 衛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建中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陳佩慶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增列第三項「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