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
勞訴字第69號
上 訴 人 衛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馬建中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聰明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2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肆萬伍仟陸佰捌拾捌元,應
徵第二審
裁判費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