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勞訴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69號 上 訴 人 衛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建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聰明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2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肆萬伍仟陸佰捌拾捌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