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
勞訴字第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秀玉
吳沛澐
邱秋萍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鹿服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
資遣費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8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吳秀玉、吳沛澐、邱秋萍各對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壹佰玖拾元、新臺幣壹拾陸萬
肆仟肆佰陸拾玖元、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參佰陸拾捌元,是就⑴
吳秀玉部分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伍元、⑵吳沛
澐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⑶邱秋萍部
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伍元,均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