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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勞訴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秀玉       吳沛澐       邱秋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鹿服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8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吳秀玉、吳沛澐、邱秋萍各對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壹佰玖拾元、新臺幣壹拾陸萬 肆仟肆佰陸拾玖元、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參佰陸拾捌元,是就⑴ 吳秀玉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伍元、⑵吳沛 澐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⑶邱秋萍部 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伍元,均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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