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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他調字第 5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他調字第573號 聲 請 人 浩漢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維方 相 對 人 昌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利害關係 人     林育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昌訊實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 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4 日所為之調解筆錄聲請更正,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判決或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 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 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固分別定有明文 。然所謂顯然錯誤,係指判決中或裁定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 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而言。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院將101 年9 月4 日對相對人昌訊實業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育堃所為之調解筆錄,更正稱謂為相 對人昌訊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育堃,查林育堃於 本院101 年度司他調字第573 號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 所為追加,而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12 條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 係之第三人而參與調解之調解當事人。兩者稱謂不同,自難 逕將林育堃之稱謂更正為相對人昌訊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 理人。是本院所為上開調解筆錄並無顯然錯誤,其聲請更正 核與首揭法條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