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他調字第573號
聲 請 人 浩漢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歐維方
相 對 人 昌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利害關係
人 林育堃
上列
聲請人與相對人昌訊實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
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4 日所為之調解筆錄聲請更正,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判決或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
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
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固分別定有明文
。然所謂顯然錯誤,係指判決中或裁定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
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而言。
二、
經查,聲請人聲請本院將101 年9 月4 日對相對人昌訊實業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育堃所為之調解筆錄,更正稱謂為相
對人昌訊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育堃,
惟查林育堃於
本院101 年度司他調字第573 號並
非依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
所為追加,而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12 條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
係之
第三人而參與調解之調解
當事人。兩者稱謂不同,自難
逕將林育堃之稱謂更正為相對人昌訊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
理人。是本院所為
上開調解筆錄並無顯然錯誤,其聲請更正
核與首揭法條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