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010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良元企業有限公司
3號
法定
代理人 陳基興
3號
一、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
聲請:
(一)請提出
相對人即
債務人張科義、黃坤茂之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斌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陳主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