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5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5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赫展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秀琴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 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華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     登記事項卡(含解散前全體董事登記資料)及其全體董     事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改列     清算人或全體董事為相對人即債務人華齡電子股份有限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三) 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鄭永裕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