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5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赫展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詹秀琴
一、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
聲請:
(一) 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 提出
相對人即
債務人華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
登記事項卡(含解散前全體董事登記資料)及其全體董
事之最新個人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改列
清算人或全體董事為相對人即債務人華齡電子股份有限
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
(三) 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鄭永裕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