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5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赫展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詹秀琴
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華齡電子股份有限公
司、鄭永裕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
提出之
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資料、
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個人
戶籍謄本並改列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之必
要,經本院於101 年2 月7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十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已於101 年2 月10日向債權人送達,債權人逾
期
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
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