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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5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5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赫展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秀琴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華齡電子股份有限公 司、鄭永裕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 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資料、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並改列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之必 要,經本院於101 年2 月7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十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已於101 年2 月10日向債權人送達,債權人逾 期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 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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