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70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互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萬水
一、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
聲請:
(一)請提出
相對人即
債務人和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楊在龍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二)補列
聲請狀中相對人即債務人和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