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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70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70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互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萬水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和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楊在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二)補列聲請狀中相對人即債務人和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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