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80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中華智產管理開發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錢正宙
一、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
聲請:
(一)請補列
聲請狀當事人欄中
相對人即
債務人阿奇八八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阿奇八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
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黃美月之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