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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200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00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創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聲請人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 相對人債務人麥卡兒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     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劉安民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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