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370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勁詠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在崑
一、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
聲請:
(一)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確認請求之標的為票款或印刷之
報酬?
若依6%利率請求票款,支票發票人為「楊瑞龍」,
而非「
唯我實業有限公司」,請確認請求之標的及
相對人為何,
並具狀更正之。
(三)若相對人為「唯我實業有限公司」(已解散),請具狀補
列
清算人或全體股東為其
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