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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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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237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37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勁詠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在崑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確認請求之標的為票款或印刷之報酬?    若依6%利率請求票款,支票發票人為「楊瑞龍」,而非「    唯我實業有限公司」,請確認請求之標的及相對人為何,    並具狀更正之。  (三)若相對人為「唯我實業有限公司」(已解散),請具狀補    列清算人或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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