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30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玖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號1樓
法定
代理人 董進華
10號1樓
一、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
聲請:
(一)提出
相對人即
債務人高山平坊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
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方安德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二)利息起算日早於提示日,說明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