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90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晶圓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志強
一、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
聲請:
(一)提出
相對人即
債務人浩漢忠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
登記事項卡。
(二)補列相對人浩漢忠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
聲
請狀上漏載)及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