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3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瀚良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振卿
一、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
聲請:
(一)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提出
相對人即
債務人尚水工程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
卡。
(三)補列相對人尚水工程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
聲請狀上漏
載)及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補列聲請人瀚良興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聲請狀上漏
載)。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