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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5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晟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勝謙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大通海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素    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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