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99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聖堯交通事業有限公
司、林德鐘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
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
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
明文。
二、查
本件債務人聖堯交通事業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松山區,
非
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又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
,債務人林德鐘已死亡。
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本件債權人聲
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