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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99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99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聲請人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債務人聖堯交通事業有限公 司、林德鐘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 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 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聖堯交通事業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松山區, 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又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 ,債務人林德鐘已死亡。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本件債權人聲 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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