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林旻生
上列
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八日以九十八年度司執消債更字
第二十六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
十月起至一○七年九月止)應予延長一○九年九月止,清償方式
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
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
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
,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 年,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伊任職之福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竝
公司)近來裁員頻繁,及員工大幅減薪,伊為減薪員工之一
,原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3 萬5,900 元,現為2 萬7,15
0 元,又限制伊每月加班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導致收入縮
減,生活陷入困境,
爰聲請延長履行期限等語。
三、
經查,
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
且經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18日以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6號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該裁定並於99年9 月7 日確定在案,業
經本院
依職權核閱相關卷宗
無訛。次查,債務人
上開主張,
業據提出薪資明細表(見本院卷第5 至6 頁)、銀行薪資轉
帳資料(見本院卷第7 至8 頁)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向福
竝公司函詢債務人近三個月薪資是否有減少之情形及其原因
為何,經福竝公司覆以債務人薪資異動原因係因其職務自10
1 年7 月18日異動,且101 年7 月公司人員補實,加班時數
配合公司規定等語,有福竝公司101 年8 月23日函文(見本
院卷第16頁)在卷
可稽,並有該公司檢送之債務人薪資明細
表(見本院卷第17至18頁)存卷
可佐,應認債務人上開
所稱
屬實。復觀之上開薪資明細,債務人於101 年6 月薪資結構
除底薪3 萬2,000 元、交通津貼2,100 元、伙食津貼1,800
元外,尚有
非固定之加班費1 萬207 元、加班津貼796 元、
誤餐費720 元,扣除搭伙扣款1,200 元、勞保扣款747 元、
健保扣款2,298 元、福利金扣款171 元後,實領薪資為4 萬
3,207 元。然同年7 月、8 月之薪資結構變更為底薪2 萬1,
600 元、職務津貼1,950 元、交通津貼1,800 元、伙食津貼
1,800 元。另7 月、8 月非固定之加班費分別為6,602 元、
5,934 元,加班津貼分別為486 元、433 元,7 月之誤餐費
為780 元,8 月無誤餐費,扣除搭伙扣款分別為1,200 元、
780 元,勞保扣款均為747 元,健保扣款均為2,298 元,福
利金扣款均為127 元後,7 月、8 月實領薪資分別為3 萬64
6 元、2 萬9,565 元。是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自己每月生活
必要費用及
扶養費合計3 萬500 元,顯不足履行每月更生方
案應清償之款項1 萬3,000 元,故認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
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從而,債務人聲請本院
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2 年,並調整每月應付款
內容,應予准許。又查,債務人前業已依更生方案繳納22期
更生款項(99年10月至101 年7 月)
等情,亦經債務人陳明
在卷(見本院卷第20頁),另年終獎金部分業已履行2 期,
考績獎金部分則已履行6 期乙節,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
(見本院卷第32頁)存卷
可考。爰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更生方案應予延長自民國101 年8 月起至109 年9 月。 │
│2.每個月為1 期,共98期,每期在每月12日給付。第1 至97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
│ )9,816 元,
債權人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每期可配金額欄位㈠所示。第98期清償9,│
│ 848 元,
債權人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每期可配金額欄位㈡所示。 │ │
│2.年終獎金以每年為1 期,共8 期,每期在每年3 月12日給付,每期清償3,750 元。│ │
│ 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㈢所示。 │ │
│3.考績獎金以每4 個月為1 期,共24期,每期在每年2 月、6 月、10月之20日給付,│ │ │
│ 每期清償2,250 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㈣所示。 │ │
│4.債務總金額:269 萬256 元(依本院98年8 月21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算)。 │ │
│5.清償總金額:128萬5,000元 │ │
│6.總清償比例:47.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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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每期可│每期可│每期可│每期可│
│ │ │ │例 │分金額│分金額│分金額│分金額│
│ │ │ │ │㈠ │㈡ │㈢ │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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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823,405│30.61%│ 3,005│ 3,014│ 1,148│ 689│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359,617│13.37%│ 1,312│ 1,317│ 501│ 301│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3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393,395│14.62%│ 1,435│ 1,440│ 548│ 329│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4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156,100│5.80% │ 570│ 571│ 218│ 131│
│ │有限公司 │ │ │ │ │ │ │
├──┼────────┼─────┼───┼───┼───┼───┼───┤
│ 5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244,345│9.08% │ 891│ 894│ 340│ 204│
│ │有限公司 │ │ │ │ │ │ │
├──┼────────┼─────┼───┼───┼───┼───┼───┤
│ 6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 369,869│13.75%│ 1,350│ 1,354│ 516│ 309│
│ │有限公司 │ │ │ │ │ │ │
├──┼────────┼─────┼───┼───┼───┼───┼───┤
│ 7 │花旗(台灣)商業│ 142,183│5.29% │ 519│ 521│ 198│ 119│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8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 162,473│6.04% │ 593│ 595│ 227│ 136│
│ │有限公司 │ │ │ │ │ │ │
├──┼────────┼─────┼───┼───┼───┼───┼───┤
│ 9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38,869│1.44% │ 141│ 142│ 54│ 32│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合 計 │ 2,690,256│100% │ 9,816│ 9,848│ 3,750│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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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 │
│四、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五、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
│ 應順延一期。 │
└─────────────────────────────────────┘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
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
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
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T64X4L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