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消債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林旻生
上列
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
,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 年,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伊因薪資減縮,前經
鈞院裁定延長更生方案
履行期限,然因伊母親年老多病,長子自民國101 年10月退
伍後
迄今仍未找到工作,次子就讀國中,亦無
經濟能力,家
中經濟皆仰賴伊支撐,
爰再次聲請延長履行期限等語。
三、
經查,
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
且經本院於99年8 月18日以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6號裁定
認可更生方案,該裁定並於99年9 月7 日確定。
嗣因債務人
遭任職之福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減薪,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
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向本院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
期限,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9號裁定延長更生方
案履行期限2 年,並調整繳款金額
等情,業經本院
依職權核
閱相關卷宗
無訛。又查,債務人雖主張其母親年老多病,長
子退伍後迄今仍未找到工作,次子就讀國中,故無經濟能力
,家中經濟皆仰賴伊支撐等語。然債務人既業經本院裁定延
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2 年在案,
參諸上開法院裁定延長債務
人履行期限不得逾2 年之規定,則債務人再次聲請裁定延長
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