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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消債聲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延期清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消債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林旻生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 ,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因薪資減縮,前經鈞院裁定延長更生方案 履行期限,然因伊母親年老多病,長子自民國101 年10月退 伍後今仍未找到工作,次子就讀國中,亦無經濟能力,家 中經濟皆仰賴伊支撐,再次聲請延長履行期限等語。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且經本院於99年8 月18日以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6號裁定 認可更生方案,該裁定並於99年9 月7 日確定。因債務人 遭任職之福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減薪,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 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向本院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 期限,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9號裁定延長更生方 案履行期限2 年,並調整繳款金額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核 閱相關卷宗無訛。又查,債務人雖主張其母親年老多病,長 子退伍後迄今仍未找到工作,次子就讀國中,故無經濟能力 ,家中經濟皆仰賴伊支撐等語。然債務人既業經本院裁定延 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2 年在案,參諸上開法院裁定延長債務 人履行期限不得逾2 年之規定,則債務人再次聲請裁定延長 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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