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378號
聲 請 人 美多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方長發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施能國間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施能國所簽發票號TH0000
000 、TH0000000 之本票,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屆期
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2 紙,聲請裁定准許
強
制執行等情。
二、
經查,
本件相對人施能國依本院查詢戶政資料顯示已於民國
100 年12月29日死亡,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不得對之聲
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