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393號
聲 請 人 台朔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瑞華
相 對 人 詹永宏
上列
當事人間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
提出該本票__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等情。
二、
經查,
本件聲請利息部分,聲請人聲請自民國(下同)
■日期轉換■起計算利息,
惟未載到
期日之本票,視為見票
即付,應以其提示日為到期日,依票據法第97條第1 項規定
,自
發票日起至提示日前1 日止之利息,聲請人無
請求權,
應予駁回外,其餘部分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三、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
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
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債權不存在之訴。發
票人已提起
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
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