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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票字第 38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855號 聲 請 人 都門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杉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陳向堅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陳向堅簽發票號TH000000 0 之本票1 紙。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相對人陳向堅簽發票號TH0000000 之本票,未依票據法第 120 條第1 項第6 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 1 項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是故,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即屬不應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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