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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票字第 43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4320號 聲 請 人 歐敏卿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伍仟元,應徵聲請費新   臺幣貳仟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欠新臺幣壹仟   元。  ㈡提出相對人艾伯特電通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劉武松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 鈞院逕   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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