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票字第 86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8632號 聲 請 人 建拓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惠貞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貳佰玖拾元,應   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更正附表發票日。  ㈢更正相對人地址。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