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德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嘉雄
相 對 人 新加坡商寶利士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茂強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捌
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1486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計算書:101年度司聲字第2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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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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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裁判費用 │ 52,282元 │聲請人預納,相對│
│ │ │ │人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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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 計 │ 52,28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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