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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聲字第 2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德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雄 相 對 人 新加坡商寶利士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茂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捌 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1486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計算書:101年度司聲字第204號 ┌───┬─────────┬────────────┬────────┐ │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 │ 一 │裁判費用 │ 52,282元 │聲請人預納,相對│ │ │ │ │人負擔。 │ ├───┴─────────┼────────────┼────────┤ │ 總 計 │ 52,282元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