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陽光海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林宛盈
相 對 人 成大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國昇
上列
聲請人聲請返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15 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陽光海宴社區公寓大廈管理
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陽光海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