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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聲字第 3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宏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鐘興 相 對 人 晶量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瑞娟 相 對 人 連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盛威 相 對 人 田敏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年度存字第二三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 新臺幣貳佰零陸萬伍仟捌佰玖拾玖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另訴訟終結後,供擔保 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 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 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 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 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前遵本院101 年度司裁全字第118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2,065,899 元為 擔保金,並以本院101 年度存字第231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茲因兩造業已達成和解,相對人晶量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連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出具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同意聲請人領回上開提存物。另相對人提供擔保撤銷假扣 押,聲請人嗣後撤銷假扣押裁定,訴訟業已終結,聲請人通 知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田敏慧於20日內行使權利而未行使 ,爰聲請返還本件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 、撤銷假扣押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 件回執、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等影本及同意書為證。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上開證據資料等為證,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 年度司裁全字第118 號及101 年度 存字第231 號等相關卷宗查核無誤。另相對人田敏慧迄未對 聲請人行使權利,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7 月30日北 院木文查字第1010005532號函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 可稽。揆之首揭規定,應認其此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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