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宏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鐘興
相 對 人 晶量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瑞娟
相 對 人 連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盛威
相 對 人 田敏慧
上列
聲請人聲請返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年度存字第二三一號
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
新臺幣貳佰零陸萬伍仟捌佰玖拾玖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另訴訟終結後,供擔保
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
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
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
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 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
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前遵本院101 年度司裁全字第118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
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2,065,899 元為
擔保金,並以本院101 年度存字第231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茲因
兩造業已達成和解,相對人晶量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連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出具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同意聲請人領回
上開提存物。另相對人提供擔保撤銷假扣
押,聲請人
嗣後撤銷假扣押裁定,訴訟業已終結,聲請人通
知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田敏慧於20日內行使權利而未行使
,
爰聲請返還本件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
、撤銷假扣押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
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
件回執、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等影本及同意書為證。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
業據其提出上開證據資料等為證,並經
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01 年度司裁全字第118 號及101 年度
存字第231 號等相關卷宗查核無誤。另相對人田敏慧
迄未對
聲請人行使權利,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7 月30日北
院木文查字第1010005532號函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
可稽。揆之
首揭規定,應認其此聲請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