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9號
原 告 凱奕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房元凱
原 告 大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房元凱
被 告 昇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舜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
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
2 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2
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
,
揆諸前開規定,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施月燿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詹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