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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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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9號 原   告 凱奕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房元凱 原   告 大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房元凱 被   告 昇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 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 2 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2 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 ,揆諸前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施月燿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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