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3號
原 告 凱奕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大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
代理人 房元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
律師
被 告 昇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文舜
訴訟代理人 鄭錦榮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 代理人 李美寬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
兩造就本件
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
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有設計委任書其他約定事項第6 條、工程契約書第15條
(本院卷第15頁、第23頁)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