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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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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3號 原   告 凱奕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大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房元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被   告 昇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文舜 訴訟代理人 鄭錦榮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 代理人 李美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有設計委任書其他約定事項第6 條、工程契約書第15條 (本院卷第15頁、第23頁)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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