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9號
原 告 捷辰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益源
訴訟代理人 許永昌
律師
複代理人 張冠雄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宏斌系統科技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後為應受判決聲明之擴張。而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
玖拾玖萬柒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零貳佰元,
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仟叁佰壹拾貳元,尚欠新臺幣叁
萬零捌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
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