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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9號 原   告 捷辰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益源 訴訟代理人 許永昌律師 複代理人  張冠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斌系統科技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後為應受判決聲明之擴張。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 玖拾玖萬柒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零貳佰元, 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仟叁佰壹拾貳元,尚欠新臺幣叁 萬零捌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 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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