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雋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梁超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堡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
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壹仟貳佰零伍萬伍仟肆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
幣壹拾柒萬柒仟壹佰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施月燿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