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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52號 原   告 祥意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順發 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複代理人  卓翊維律師 被   告 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邴建辰 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 複代理人  張倍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410 號確認第三人債權存 在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 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101 年11月16日裁定命在系爭事 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系爭事件業已終結確定,業經本院調閱系爭事件卷宗 予以查明,本院所為上述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自應予撤銷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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