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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7號 原   告 安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樊勁宏 訴訟代理人 鄭智元       黃勇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葳鎮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其於民國101 年6 月4 日具狀擴張請求 之金額,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柒拾捌萬玖仟貳佰 捌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捌仟伍佰貳拾壹元,原 告僅繳納新臺幣叁萬零玖佰玖拾柒元,尚欠新臺幣柒仟伍佰貳拾 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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