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7號
原 告 安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樊勁宏
訴訟代理人 鄭智元
黃勇雄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葳鎮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雖據繳納部分
裁判費,
惟其於民國101 年6 月4 日具狀擴張請求
之金額,擴張後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柒拾捌萬玖仟貳佰
捌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捌仟伍佰貳拾壹元,原
告僅繳納新臺幣叁萬零玖佰玖拾柒元,尚欠新臺幣柒仟伍佰貳拾
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
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