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一○一年度建字第八十三號
原 告 何絜靖即永興鋼鋁工程行
李安圓即禾玖工程行
鐘秀珠即舜程企業社
邱泰郎即和昇興業工程行
日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金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棟樑
律師
被 告 美東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奕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
一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
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公司登記所在地係在新北市○○區○○路○巷○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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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稽,
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