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85號
原 告 助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坤玉
輔 佐 人 王美雲
被 告 峰藝工程行即巫雲城
訴訟代理人 謝岳龍
律師
複 代理人 洪若純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23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增列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12頁貳七雖
載明「…至
逾此範圍(即原判決主文第1 項所示內容)之請
求,即
非有據,應予駁回」等語,業就原告
訴之聲明為部分
駁回之判斷,
惟漏未於主文欄內載明「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故有
本件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