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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85號 原   告 助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坤玉 輔 佐 人 王美雲 被   告 峰藝工程行即巫雲城 訴訟代理人 謝岳龍律師 複 代理人 洪若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23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增列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12頁貳七雖 載明「…至逾此範圍(即原判決主文第1 項所示內容)之請 求,即非有據,應予駁回」等語,業就原告訴之聲明為部分 駁回之判斷,惟漏未於主文欄內載明「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故有本件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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