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智字第3號
原 告 林金德
訴訟
代理人 康英彬
律師
被 告 澄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濱
被 告 王三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孜俞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林麗芬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一0一年度智字第三號損害賠償事
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
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
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
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
二、
本件經審查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聯繫智慧財
產法院後,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林麗芬技術審查官協助
等情
,有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101 年12月13日智院真正101 技
協10字第1010005045號函附卷
可參,
揆諸上開說明,
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