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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智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智字第3號 原   告 林金德 訴訟代理人 康英彬律師 被   告 澄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濱 被   告 王三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孜俞律師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林麗芬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一0一年度智字第三號損害賠償事 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 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 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經審查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聯繫智慧財 產法院後,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林麗芬技術審查官協助等情 ,有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101 年12月13日智院真正101 技 協10字第1010005045號函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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