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智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崧佑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張雪娥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佘文彬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2 年9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零肆萬肆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肆萬陸仟柒佰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