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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智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智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凡達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漳銘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被告關力隆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萬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拾伍萬壹仟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小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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