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36號
101年度消債全字第59號
債 務 人 王俊生
代 理 人 張金盛
律師
上列債務人
聲請更生及保全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
到院。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
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
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
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及保全處分,漏未提出如附表所
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
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燁真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
附表:
⒈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報表編號:PLR1
)。
⒉自99年9 月起
迄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
⒊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
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
,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⒋自101 年8 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
者皆須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
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書影本。
⒌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99年9 月起至101 年7 月止,所有工
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
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
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
房租津貼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
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
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⒎提出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說
明是否領取
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⒏說明所租賃(或居住)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
金(房貸金額)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
明,及100 年度全年水、電、瓦斯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
⒐債務人應說明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51654 號
執
行命令係扣押債務人對
第三人甲天下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
債權
,然債務人現任職於合味有限公司,則債務人就甲天下股份有
限公司之薪資是否仍有聲請保全處分之必要。又債務人如欲聲
請保全者係其對合味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則應提出相關之執
行命令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