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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簡上字第 1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179號 上 訴 人 史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麗華富境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 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 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 及證據;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訂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 4 款、第2 項、第44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依據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 裁判之上訴程序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0 年度湖簡字第655 號簡易程 序第一審裁判提出上訴,惟並未依上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 應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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