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179號
上 訴 人 史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建陽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麗華富境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
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
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
及證據;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訂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
4 款、第2 項、第44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依據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
裁判之上訴程序亦有
準用。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0 年度湖簡字第655 號簡易程
序第一審裁判提出上訴,
惟並未依上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
應依法裁定補正。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