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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簡上字第 1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179號 附帶上訴人 美麗華富境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秀娥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被附帶上訴人史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 給付管理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內湖簡易庭100 年度湖簡字第 655 號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零捌佰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貳佰 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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