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179號
附帶
上訴人 美麗華富境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李秀娥
上列附帶
上訴人與被
附帶上訴人史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
給付管理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內湖簡易庭100 年度湖簡字第
655 號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零捌佰元,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貳佰
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