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6號
異 議 人 陳其龍
陳鄭𤆬
相 對 人 和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瑞文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
提存事件,
異議人對於本院提存所於民國101
年6 月26日所為之101 年度存字第701 號准予相對人提存之處分
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
駁回。
理 由
一、
本件異議意旨
略以:相對人前依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所為之
鑑定報告(下稱甲鑑定報告)所估修復金額之兩倍即新臺幣
(下同)7 萬7,764 元(下稱甲提存金)提存,
惟負責鑑定
之技師未於鑑定會勘日親自出席並提出技師證明文件,甲鑑
定報告因有前開違反情事而有登載不實、蓄意低估與隱瞞實
際損害之情,不具
法律上效力。異議人另行委託臺北市土木
技師公會進行鑑定,
渠出具建物損害修復及補強鑑定報告(
案號:00000000,下稱乙鑑定報告),記載修復金額為61萬
7,541 元,依「新北市建築施工損壞鄰房事件處理程序」,
相對人應提存金額為前開金額之140 %即86萬4,557 元,
而
非甲提存金額,故相對人之提存無法律效力。且異議人所有
新北市○○區○○○街○○號(下稱
系爭房屋)因相對人87淡
建字第773 號建照工程施工造成之損害龜裂寬度達1.2 至2
公分,下雨天產生滲水、頂版保護層剝落已收集至少3 包麻
布袋,隨時會造成屋內人員傷亡,外牆水泥砂漿、磁磚亦有
開裂剝落之情形、隨時可能傷及過往人民,強震來有倒塌
之
虞,相對人實已涉有公共危險罪嫌,本院提存所應秉公處理
,退回其不足額之提存金,
爰據此提出異議等語。
二、
按提存為
非訟事件,提存所僅得就形式上之程式為審查,凡
提存人主張之原因事實合於提存法第9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
條規定審查之範圍,即應准予提存。至於其提存是否依債之
本旨而為清償?是否係向有受領權人為清償?
債權人有無受
領遲延等關乎實體之原因事實,提存所並無權為審查、認定
(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抗字第4231號裁定意旨
參照)。又清
償提存,關於提存原因之證明文件,
無庸附具,提存法施行
細則第20條第5款亦有明文。查相對人
聲請為異議人清償提
存,
業據提出提存書為據,稽諸該提存書所記載之事項,均
已符合提存法第9 條及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 條規定,則本院
提存所准其聲請,於法
自無不合。至異議人所執異議理由,
均屬
上開提存金額是否足以彌補其損害等關乎實體事項之爭
執,
揆諸上揭說明,本非提存所得予審究。從而,異議人對
於本院提存所准予提存之處分提出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