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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聲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6號 異 議 人 陳其龍       陳鄭𤆬 相 對 人 和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提存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提存所於民國101 年6 月26日所為之101 年度存字第701 號准予相對人提存之處分 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依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所為之 鑑定報告(下稱甲鑑定報告)所估修復金額之兩倍即新臺幣 (下同)7 萬7,764 元(下稱甲提存金)提存,惟負責鑑定 之技師未於鑑定會勘日親自出席並提出技師證明文件,甲鑑 定報告因有前開違反情事而有登載不實、蓄意低估與隱瞞實 際損害之情,不具法律上效力。異議人另行委託臺北市土木 技師公會進行鑑定,渠出具建物損害修復及補強鑑定報告( 案號:00000000,下稱乙鑑定報告),記載修復金額為61萬 7,541 元,依「新北市建築施工損壞鄰房事件處理程序」, 相對人應提存金額為前開金額之140 %即86萬4,557 元,而 非甲提存金額,故相對人之提存無法律效力。且異議人所有 新北市○○區○○○街○○號(下稱系爭房屋)因相對人87淡 建字第773 號建照工程施工造成之損害龜裂寬度達1.2 至2 公分,下雨天產生滲水、頂版保護層剝落已收集至少3 包麻 布袋,隨時會造成屋內人員傷亡,外牆水泥砂漿、磁磚亦有 開裂剝落之情形、隨時可能傷及過往人民,強震來有倒塌之 虞,相對人實已涉有公共危險罪嫌,本院提存所應秉公處理 ,退回其不足額之提存金,爰據此提出異議等語。 二、按提存為非訟事件,提存所僅得就形式上之程式為審查,凡 提存人主張之原因事實合於提存法第9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 條規定審查之範圍,即應准予提存。至於其提存是否依債之 本旨而為清償?是否係向有受領權人為清償?債權人有無受 領遲延等關乎實體之原因事實,提存所並無權為審查、認定 (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抗字第4231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清 償提存,關於提存原因之證明文件,無庸附具,提存法施行 細則第20條第5款亦有明文。查相對人聲請為異議人清償提 存,業據提出提存書為據,稽諸該提存書所記載之事項,均 已符合提存法第9 條及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 條規定,則本院 提存所准其聲請,於法自無不合。至異議人所執異議理由, 均屬上開提存金額是否足以彌補其損害等關乎實體事項之爭 執,揆諸上揭說明,本非提存所得予審究。從而,異議人對 於本院提存所准予提存之處分提出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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