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25號
原 告 鈦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申強華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
律師
鄭歆儒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肆拾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欣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志鵬